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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节 估客偷金

发布时间:2022-12-30 16:57:52作者:楞严经入门网

  第三十二节 估客偷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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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昔有二估客,共行商贾:一卖真金,其第二者卖兜罗棉。有他买真金者,烧而试之。第二估客即便偷他被烧之金,用兜罗棉裹。时金热故,烧棉都尽。情事既露,二事俱失。

  译文:

  商人偷金

  有两个商人,在一处作生意,一个贩卖金,一个贩卖棉花。一天,有人向那个卖金子的买金子,要当面试验是不是真金,便把金子放到火里去熔解。那个贩卖棉花的商人,私自偷了一块,恐怕别人见到,连忙把这块金子塞入棉花中,不料滚热的金子,立刻把棉花燃烧起来了。这样,偷窃的行为马上被戳穿,他不但没到偷金子,反而把自己的棉花都烧掉了。

  这故事比喻∶外道偷取佛法,妄称是他自己的法,但因为他们不明原理,不善运用,不但得不到好处,曲解了佛法,而且也混乱了自法,终究是马脚毕露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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