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‘勿弃字纸’

发布时间:2019-09-22 10:07:08作者:楞严经入门网
[发明]人之所以独贵者,以其口之能言也,亦以其手之能书也。手能书,则手亦能言矣。然口之所言,仅闻一室;手之所言,可达万里;口之所言,止于当时;手之所言,可垂后世;口之所言,人以耳听;手之所言,人以目听;口之所言,片时即疲;手之所言,千秋不倦。甚矣!字之有功于人也。世间若无文字,则官吏无以为治,政令无以为凭。岂独家不能家,亦且国不能国矣!人之受恩于字者如此,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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谓字纸可轻弃乎!字纸固不可弃,字尤不可弃。不顺乎亲,终身弃去‘孝’字;不友于昆,终身弃去‘悌’字。如是逐一检点,则字之为我弃者,多矣!  或疑苍颉造字,开万古文字之源。但当天为雨粟耳,奈何鬼复夜哭乎?不知世间文字,既有正用,即有邪用。天之雨粟,因正用也;鬼之夜哭,因邪用耳。
  捐灰减算(同前)  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留心书法。康熙乙丑二月,以微疾亡。知交哭之,忽苏曰:‘吾寿该四十二岁,以平日勤于学字,随意焚化,散弃其灰,不知珍惜,阴司录过,减吾五年,今三十七,数已尽矣。诸君当知字灰,慎不可弃。’言讫,仍瞑目逝。  [按]若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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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既为灰,可以捐弃,则道士焚化章奏,皆在捐弃之数矣。至于瓷器、竹木器所绘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福寿记号,往往久滞粪壤中,尤宜禁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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